案 情
梁某于2017年1月应聘到内蒙古包头市某百货公司的超市工作。他入职之日,公司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约定梁某的工作岗位为超市营业员,工作任务包括负责卖场商品的物价标识维护和更换,负责价格牌的检查并按照规范要求打印标签、贴条形码等。
梁某入职该百货公司后,公司组织包括他在内的新员工学习了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工作制度细则》。《员工手册》 《工作制度细则》中规定,导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 “不诚实行为或不坚持诚信原则”的情形。 “不诚实行为或不坚持诚信原则”包括 “在自己的亲戚、朋友或本人购物时,标低售价”。
在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梁某数次在其朋友来超市购物时调换价签,私自将正价价签换成折后价出清价签,让朋友可以低价购买商品。公司发现后,以梁某利用工作岗位的便利条件谋私、违反公司规定与诚信原则为由,决定解除与梁某的劳动关系。
梁某就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相关赔偿事宜与百货公司多次进行协商无果。为此,梁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百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分 析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驳回梁某的仲裁请求。 梁某明知公司规章制度中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类情形,仍然利用岗位之便多次为他人打印出清价签、故意标低售价,已违反了职业道德与规章制度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员工手册》《工作制度细则》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与梁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百货公司制定的 《员工手册》《工作制度细则》程序合法,公司也组织了包括梁某在内的新员工进行学习。其中关于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也无内容违法之处。这一制度可以作为处理员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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